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關于完善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
來源:未知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9-07-19 瀏覽次數:
贛發〔2019〕7號
(2019年3月22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體制機制,優化管理制度,更好地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深刻理解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大意義
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國有金融機構是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近年來,我省不斷優化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健全管理體制機制,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初步形成了國有金融資本資產管理體系。但也要看到,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家底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高端金融人才缺乏、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設不到位等矛盾和問題,必需認真研究解決。
各地各部門要深化對國際國內金融形勢的認識,正確把握金融本質,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依法依規管住管好用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為加快建設富裕美麗幸?,F代化江西、共繪新時代江西物華天寶人杰地靈新畫卷提供強力支撐?!?br />
二、完善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本實施意見所指的國有金融資本,具體指我省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各級政府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根據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集中統一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各市、縣(市、區)政府依照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并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授權本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各級財政部門對相關金融機構,依法依規享有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資人權利,并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等規定,履職盡責,保障出資人權益。各級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實行委托管理的地方要設立過渡期,同時做到財政部門出資人身份不變、管理規則不變、管理責任不變、報告職責不變。
(二)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各級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建立風險防火墻,避免風險相互傳遞。各地要全面掌握本轄區內國有金融資本基本情況,逐戶梳理、摸清底數、建立臺賬,為今后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統一管理、穿透管理、統計監測和全口徑報告等制度奠定堅實基礎。強化國有金融資本內外部監督,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防范國有金融資本流失。實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分類管理,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江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省農業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等四家省級重點國有金融機構,其國有金融資本由省財政廳集中統一管理;省級其他國有金融資本,由省財政廳委托其國有控股股東或參股股東按照穿透原則進行管理。鑒于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準備實施省聯社改革試點,為集中精力和時間實施好這項改革,暫不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待其改革到位后,再行研究確定。
(三)明晰國有金融機構的權利與責任。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賦予國有金融機構更大經營自主權和風險責任。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遵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制度。國有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等規定,積極支持國家、省重大戰略實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和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運營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負有保值增值義務(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的國有金融機構除外),依據章程維護股東合法權益,督促子公司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定,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
(四)以管資本為主加強資產管理。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不干預公司自主經營、不改變決策結構,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分級管理責任,按照穿透原則,對所屬國有金融機構,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投向等宏觀政策執行情況監督,嚴格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國有金融機構母公司須加強對集團內各級子公司的資本穿透式管理,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基本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到位。
三、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制度。健全全流程、全覆蓋的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完善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全面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2019年底前,各級財政部門要組織做好對同級國有金融資本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工作,并對金融企業占有和使用的國有金融資本進行全面產權登記,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狀況。完善國有重點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機制,強化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債權人自我救助責任。
(二)嚴格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積極完善考核體系,認真組織實施考核工作,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價企業績效、核定工資總額和負責人薪酬等的重要依據,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加強績效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員工薪酬水平的獎懲聯動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績效考核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健全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薪酬制度與現代企業治理方向相一致、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統一、短期激勵與任期激勵相結合、不同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相差異、負責人薪酬與職工利益相協調等原則,建立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薪酬管理制度,以績效考核結果為基礎,合理核定負責人薪酬。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確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實行負責人薪酬信息公開制度,已上市的金融機構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向社會披露,未上市的金融機構參照上市金融機構披露。
(四)加強國有金融機構財政財務監管。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國有金融機構財務風險監測與評價機制,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國有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經營管理,健全業務發展、財務管理、績效考核、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向財政部門及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資產、財務、會計信息。
四、推動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一)優化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提高國有金融資本配置效率,發展壯大金融機構,大力發展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快擔保體系建設。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支持國有金融機構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推動企業優化存量資產,充分利用各類基金和多層次資本市場開展資產整合、兼并重組、股權融資。加大金融機構上市培育力度,支持金融機構上市、并購、重組。優化國有金融機構股權結構,鼓勵國有資本發揮引領作用。加快推進江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改革。研究建立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發揮平臺作用,促進國有金融資本合理流動、優化投向。
(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堅持黨管干部原則與董事會依法產生、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不斷創新實現形式。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經營管理層關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授權經營體系,出資人依法履行職責。推進董事會建設,加強董事會在重大決策、選人用人和激勵機制等方面的重要職責。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有效制衡的國有金融機構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股東(大)會的權力機構作用、董事會的決策機構作用、監事會的監督機構作用、高級管理層的執行機構作用、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董事會按市場化方式選聘和管理職業經理人,并建立相應退出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堅持市場化原則,向國有金融機構依法派出股權董事、股東監事。完善股權董事選任、考核和問責等管理制度,加強實質化管理,有效發揮其在維護國有出資人權益、保障國有金融資產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派出股權董事應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其履職情況和重大事項,自覺維護國有出資人合法權益。
(三)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回歸本源、專注專業。推動國有金融機構端正發展理念,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人民生活為本,強化金融服務功能,找準金融服務重點,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更高質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務。規范金融綜合經營,依法合規開展股權投資,嚴禁國有金融企業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發揮好績效目標的導向作用,引導國有金融機構把握好發展方向、戰略定位、經營重點,突出主業、做精專業,提高穩健發展能力、服務能力與核心競爭力。
(四)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風險防范機制。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主體責任和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風險的監管責任。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堅持審慎經營,加強風險源頭控制,動態排查各類風險隱患,嚴密防范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著力防控影子銀行業務風險、房地產泡沫引發金融風險、金融網絡技術和信息安全風險,積極穩妥處置突出風險點。規范產融結合,按照金融行業準入條件,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企業,參股資金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五、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一)充分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不動搖,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加強國有金融機構基層黨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強化國有金融機構基層黨建工作基礎保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確保國有金融機構基層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堅持黨的建設與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黨委(黨組)負責人及黨務工作人員同步配備、黨建工作同步開展。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將黨建工作總體要求納入國有金融機構章程,明確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規范黨委(黨組)參與重大決策的內容和程序規則,把黨委(黨組)會議研究討論作為董事會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合理確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和董事會、監事會、管理層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比例。全面推行地方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一人擔任,黨員總經理兼任黨委(黨組)副書記。
(二)加強領導班子和高素質人才隊伍建設。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好干部標準,建設高素質領導班子。按照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的要求,選優配強國有金融機構一把手,認真落實“一崗雙責”。把黨委(黨組)領導與董事會依法選聘管理層、管理層依法行使用人權有機結合起來,加大市場化選聘力度。健全領導班子考核制度。全面加強國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政治素養、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培養德才兼備的優秀管理人員,造就兼具經濟金融理論與實踐經驗的復合型人才。積極對接國家重大人才工程和省“雙千計劃”,培養、選拔、打造一支政治過硬、作風優良、精通金融工作的干部隊伍,重視從一線發現人才,精準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完善國有金融機構與黨政部門干部雙向交流掛職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集聚人才的體制機制。
(三)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兩個責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不斷提高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質量,壓緊壓實國有金融機構黨委(黨組)主體責任和紀檢監察機構監督責任。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職業道德約束制度,引導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堅定理想信念,始終以忠誠為魂、以百姓為念、以用人為要、以實干為本、以清廉為貴,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建設。依法依規規范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后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里應外合、利益輸送行為,防范道德風險。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完善標本兼治的制度體系,加強紀檢監察、巡視監督和日常監管,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協同推進強化落實
(一)加強協調配合。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對各類所有制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外部監管,承擔市場監管職能,通過“管風險、管法人、管準入”,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合法合規經營、防范金融風險。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相關單位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監管。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加強與本級金融監督、國有資產、組織人事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銀保監、證監等部門的橫向溝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制定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時,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門有關監管職責的,應當主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在制定發布相關監管政策時,要及時向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通報相關情況。
(二)嚴格責任追究。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本地區相關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及時全面掌握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建立健全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信息披露。各級財政部門定期向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政府全口徑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以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監管、風險控制、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金融資本狀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各地各部門要注意宣傳引導,回應社會關切,努力營造全社會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推動改革的良好氛圍。
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統一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切實履行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措施辦法,加強統籌協調、明確責任分工、細化目標任務、強化督促落實,確保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強。